清領台灣的兩百多年期間,「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的俗諺就意味著彼時台灣社會是如何的紛擾。但別被反清復明的種姓革命所欺騙,民變、反亂多是官逼民反的結果,朱一貴、林爽文、戴潮春三大民變就是實例。既無宏遠的革命規畫,一旦起事後又和分類械鬥牽扯不清,最後動亂在清廷派大軍渡海平亂前早已被控制。也就是說「民變其表,分類械鬥其實」的動亂,就決定了台灣民變的難以為繼。且這種「民變其表,分類械鬥其實」的內容,到了廿一世紀的今日依稀不滅,此為我撰文之用心。本文同時刊登於《新新聞》1394期(2013.11.21─11.27)。
絕大多數台灣人都聽過「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的俗諺,而依劉妮玲統計,在清領(一六八三─一八九五)的二百一十三年間,大小民變約莫七十三次(見氏著〈清代臺灣民變研究〉),所以這個社會確實非常不靖。可弔詭的是,儘管民變如此之多,其中還有三次蔓延全台(朱一貴事件、林爽文事件、戴潮春事件),終究沒能撼動愛新覺羅王朝一根寒毛,這又是怎回事?
除了針對統治集團的民變,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的分類械鬥也盛極於清領時期。雖說民變和械鬥本質有別,但兩者在台灣常互為表裡,且後者常牽制、定義了前者,所以,太平天國掀起的農民革命,幾乎斷了大清帝國命脈;反觀台灣的各式動亂,官方大致都能好整以暇的重整,且泰半借助民間力量。且這現象不僅限於有清年間,從日治到國民黨統治,基本形貌就是這般。為什麼?
先界定一下何謂民變?按大清刑律來看,有三類罪行被視為等同或跡民變狀態:一,謀反大逆:包括已行和未遂兩種;二,謀叛:也包含已行和未遂兩種;三,視同反逆及謀叛者,分類械鬥就屬於此項。以今天的說法,就是集會、結社、倡新宗教都是反政府的逆行。至於台灣民變何以那麼頻繁,官方的解釋不外:一,習性因素:臺民喜亂;二,失政因素:吏治不良和班兵腐敗所致;三,失業因素:即下層無產遊民(羅漢腳)作亂的結果。凡此都可看出,標準由官方制定,檢討亦不脫官方視野。
統治者看待民變有偏差,而長期以來的詮釋系統也有太多待填補的空間。連橫一系而後由國民黨承繼的史觀,就祇會用反清復明的種姓思惟來概括,殊無深談必要。到了七○年代初,張菼(見氏著《清代臺灣民變史研究》)區分政治性和社會性民變的差異,且依時間流變遂有政治性→分類械鬥→抗官的演變。八○年代台灣史研究稍見天日後,劉妮玲從社會經濟角度探悉民變,認為羅漢腳常是事件的主要製造者。他們雖有反清的外貌,但抗官意義大於反清,社會騷動的本質也遠在政治變亂之上。這種解說確實有助於史觀重建。
不過,真正讓人耳目一新者是翁仕杰的《臺灣民變的轉型》(自立晚報,一九九四年)。他迥異於歷史研究者的斷代敘事,改由歷史社會學角度,以韋伯(Max Weber)的支配類型為根本,逕自將近三百年的統治型態歸類為傳統支配→法制型支配,由之台灣人反抗史則分成三階段:明鄭與清領中期(一六五二至一八六五年)係傳統民變型,目標是「反抗官僚特權」;一八六五至一九一八年係傳統到近代的過渡型,其目標是「抗拒日本帝國主義保家衛鄉和保障既有之經濟利益」;至於一九一九至一九三七年的人民反抗屬於近代型態的反殖民運動,其根本宗旨是「揭露殖民體制的剝削本質,爭取台灣住民平等合理的待遇」。
翁仕杰本意該是以「近代型態的反殖民運動」取代空泛的「非武裝抗日」,結果大膽探勘下去,不僅跨越斷代的侷限,還由人民行動的角度反轉了民變的詮釋,精采處處可見。不過遺憾的是,其後鮮有踵繼者。除了作者日後轉向佛學研究外,歷史社會學路徑向來杳無人煙(柯志明算是踽踽獨行者)更是關鍵。因為,這種取法韋伯的理念型(Idael type)建構,若無更多史料、史事的佐證(還包括法社會學的解讀),確實難以為繼。且台灣的改朝換代全係外來政權的粗暴頂替,統治技術的良窳和塗抹前代記憶也決定了支配類型的適用性,所以三階段畫分是否夠周延,以及戰後迄今的人民行動如何納入支配類型,還得接受更多的質疑。
雖然民變和分類械鬥難分難解,但光是鑽研清領期間的三大民變,依稀就可理解傳統的種姓革命之真偽、移墾社會的社會經濟變化,以及民間自治(分類械鬥的影子就藏於其中)的種種。於此,謝國興的《官逼民反──清代臺灣三大民變》(自立晚報,一九九三年)提供了言簡意賅的故事提綱。
總的說,朱一貴事件係清初官箴不良、疏於防範社會流動勢力(即羅漢腳)的產物,也因距明鄭敗亡不遠,所以朱一貴扛起反清復明的大旗有其號召力;但攻入台南府城後,朱一貴和盟友杜君英(粤人)迅即內訌,未幾就平定亂事;到了乾隆末期的林爽文事件,雖然事涉天地會,但頭人林爽文本質上是個角頭大哥,祇因聚眾之嫌遭官方彈壓,最後被迫起事,這是標準的先鎮後暴。林爽文事件是有清一代蔓延最廣的民變,但漳泉械鬥迅即發酵,再加上林爽文原本就沒啥政治理念,因而錯失全盤戰略的規畫,最後在分類械鬥的牽制下,清廷又派福康安大軍渡海平亂,林爽文的天地會起事終致黯然落幕。
上述朱一貴、林爽文兩大民變雖都祭上反清大旗,但二人基本上歸於羅漢腳,他們的抗官行動階級因素大些。到了同治初年的戴潮春事件,則屬於豪強並踞掠奪的階段。當然,戴潮春雖入天地會,但起事成因仍以鞏固家業的經濟因素為主。由於戴氏集團另一要角林日成與霧峰林家有嫌隙,所以戴潮春事件除了抗官,也針對霧峰林家;同樣的,其後霧峰林家的林文察以福建陸路提督身分率兵由福建反攻,表面上說是剿匪亂,實質上是公報私仇,趁機再擴大家業,所以戴潮春事件到後頭等於是混淆是非的警匪片。必須一提的是,三大民變的主角皆係漳州人。
若由三大民變深入剖析,起因都不脫抗官性質,起事後之所以迅速擴大蔓延,這和會黨造勢以及族群動員有關,而這也限制了民變的規模和時程,因為反制的「義民」相當程度上也是族群動員的結果,所以清領年間的大小民變最後都和分類械鬥脫不了干係。而關於分類械鬥在移墾社會的演變,以及作為動亂根源的羅漢腳,林偉盛的《羅漢腳──清代臺灣社會與分類械鬥》(自立晚報,一九九三年)是絕佳的讀本。
林偉盛撇開台灣移墾社會是「內地化」或「土著化」的思辨,而是藉由地方志、檔案、時人記載、古文書和族譜的比對考證,得出分類械鬥是在政府控制力薄弱、居民分類聚居的基礎上萌芽,且和土地開發一樣由南而北,而形態則是南部閩粤械鬥、中部漳泉械鬥、淡水廳塹南泉粤械鬥、塹北漳粤械鬥,所以械鬥內容未可一概而論。另外,由於各籍分類聚居,一風聞分類械鬥,各地頭人立即傳帖召眾、組織自衛團體,外加羅漢腳的加入鼓譟,導致成為全村參與的互鬥,甚至蔚為蔓延全台的民變。眺望一九四七年的二二八事件,背後就是有這樣的歷史基因在發酵。
最後,長期的分類械鬥使各籍畫地為界,不相往來,於是壁壘分明的社會結構明顯地保存下來,更由於有清一代未統合全島的交通網絡,以致這種分類即使不再械鬥,亦妨礙了認同的形塑。即使到了廿一世紀的抗官事件,依舊可察覺昔日分類械鬥的陰影長存不滅。
絕大多數台灣人都聽過「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反」的俗諺,而依劉妮玲統計,在清領(一六八三─一八九五)的二百一十三年間,大小民變約莫七十三次(見氏著〈清代臺灣民變研究〉),所以這個社會確實非常不靖。可弔詭的是,儘管民變如此之多,其中還有三次蔓延全台(朱一貴事件、林爽文事件、戴潮春事件),終究沒能撼動愛新覺羅王朝一根寒毛,這又是怎回事?
除了針對統治集團的民變,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的分類械鬥也盛極於清領時期。雖說民變和械鬥本質有別,但兩者在台灣常互為表裡,且後者常牽制、定義了前者,所以,太平天國掀起的農民革命,幾乎斷了大清帝國命脈;反觀台灣的各式動亂,官方大致都能好整以暇的重整,且泰半借助民間力量。且這現象不僅限於有清年間,從日治到國民黨統治,基本形貌就是這般。為什麼?
先界定一下何謂民變?按大清刑律來看,有三類罪行被視為等同或跡民變狀態:一,謀反大逆:包括已行和未遂兩種;二,謀叛:也包含已行和未遂兩種;三,視同反逆及謀叛者,分類械鬥就屬於此項。以今天的說法,就是集會、結社、倡新宗教都是反政府的逆行。至於台灣民變何以那麼頻繁,官方的解釋不外:一,習性因素:臺民喜亂;二,失政因素:吏治不良和班兵腐敗所致;三,失業因素:即下層無產遊民(羅漢腳)作亂的結果。凡此都可看出,標準由官方制定,檢討亦不脫官方視野。
統治者看待民變有偏差,而長期以來的詮釋系統也有太多待填補的空間。連橫一系而後由國民黨承繼的史觀,就祇會用反清復明的種姓思惟來概括,殊無深談必要。到了七○年代初,張菼(見氏著《清代臺灣民變史研究》)區分政治性和社會性民變的差異,且依時間流變遂有政治性→分類械鬥→抗官的演變。八○年代台灣史研究稍見天日後,劉妮玲從社會經濟角度探悉民變,認為羅漢腳常是事件的主要製造者。他們雖有反清的外貌,但抗官意義大於反清,社會騷動的本質也遠在政治變亂之上。這種解說確實有助於史觀重建。
不過,真正讓人耳目一新者是翁仕杰的《臺灣民變的轉型》(自立晚報,一九九四年)。他迥異於歷史研究者的斷代敘事,改由歷史社會學角度,以韋伯(Max Weber)的支配類型為根本,逕自將近三百年的統治型態歸類為傳統支配→法制型支配,由之台灣人反抗史則分成三階段:明鄭與清領中期(一六五二至一八六五年)係傳統民變型,目標是「反抗官僚特權」;一八六五至一九一八年係傳統到近代的過渡型,其目標是「抗拒日本帝國主義保家衛鄉和保障既有之經濟利益」;至於一九一九至一九三七年的人民反抗屬於近代型態的反殖民運動,其根本宗旨是「揭露殖民體制的剝削本質,爭取台灣住民平等合理的待遇」。
翁仕杰本意該是以「近代型態的反殖民運動」取代空泛的「非武裝抗日」,結果大膽探勘下去,不僅跨越斷代的侷限,還由人民行動的角度反轉了民變的詮釋,精采處處可見。不過遺憾的是,其後鮮有踵繼者。除了作者日後轉向佛學研究外,歷史社會學路徑向來杳無人煙(柯志明算是踽踽獨行者)更是關鍵。因為,這種取法韋伯的理念型(Idael type)建構,若無更多史料、史事的佐證(還包括法社會學的解讀),確實難以為繼。且台灣的改朝換代全係外來政權的粗暴頂替,統治技術的良窳和塗抹前代記憶也決定了支配類型的適用性,所以三階段畫分是否夠周延,以及戰後迄今的人民行動如何納入支配類型,還得接受更多的質疑。
雖然民變和分類械鬥難分難解,但光是鑽研清領期間的三大民變,依稀就可理解傳統的種姓革命之真偽、移墾社會的社會經濟變化,以及民間自治(分類械鬥的影子就藏於其中)的種種。於此,謝國興的《官逼民反──清代臺灣三大民變》(自立晚報,一九九三年)提供了言簡意賅的故事提綱。
總的說,朱一貴事件係清初官箴不良、疏於防範社會流動勢力(即羅漢腳)的產物,也因距明鄭敗亡不遠,所以朱一貴扛起反清復明的大旗有其號召力;但攻入台南府城後,朱一貴和盟友杜君英(粤人)迅即內訌,未幾就平定亂事;到了乾隆末期的林爽文事件,雖然事涉天地會,但頭人林爽文本質上是個角頭大哥,祇因聚眾之嫌遭官方彈壓,最後被迫起事,這是標準的先鎮後暴。林爽文事件是有清一代蔓延最廣的民變,但漳泉械鬥迅即發酵,再加上林爽文原本就沒啥政治理念,因而錯失全盤戰略的規畫,最後在分類械鬥的牽制下,清廷又派福康安大軍渡海平亂,林爽文的天地會起事終致黯然落幕。
上述朱一貴、林爽文兩大民變雖都祭上反清大旗,但二人基本上歸於羅漢腳,他們的抗官行動階級因素大些。到了同治初年的戴潮春事件,則屬於豪強並踞掠奪的階段。當然,戴潮春雖入天地會,但起事成因仍以鞏固家業的經濟因素為主。由於戴氏集團另一要角林日成與霧峰林家有嫌隙,所以戴潮春事件除了抗官,也針對霧峰林家;同樣的,其後霧峰林家的林文察以福建陸路提督身分率兵由福建反攻,表面上說是剿匪亂,實質上是公報私仇,趁機再擴大家業,所以戴潮春事件到後頭等於是混淆是非的警匪片。必須一提的是,三大民變的主角皆係漳州人。
若由三大民變深入剖析,起因都不脫抗官性質,起事後之所以迅速擴大蔓延,這和會黨造勢以及族群動員有關,而這也限制了民變的規模和時程,因為反制的「義民」相當程度上也是族群動員的結果,所以清領年間的大小民變最後都和分類械鬥脫不了干係。而關於分類械鬥在移墾社會的演變,以及作為動亂根源的羅漢腳,林偉盛的《羅漢腳──清代臺灣社會與分類械鬥》(自立晚報,一九九三年)是絕佳的讀本。
林偉盛撇開台灣移墾社會是「內地化」或「土著化」的思辨,而是藉由地方志、檔案、時人記載、古文書和族譜的比對考證,得出分類械鬥是在政府控制力薄弱、居民分類聚居的基礎上萌芽,且和土地開發一樣由南而北,而形態則是南部閩粤械鬥、中部漳泉械鬥、淡水廳塹南泉粤械鬥、塹北漳粤械鬥,所以械鬥內容未可一概而論。另外,由於各籍分類聚居,一風聞分類械鬥,各地頭人立即傳帖召眾、組織自衛團體,外加羅漢腳的加入鼓譟,導致成為全村參與的互鬥,甚至蔚為蔓延全台的民變。眺望一九四七年的二二八事件,背後就是有這樣的歷史基因在發酵。
最後,長期的分類械鬥使各籍畫地為界,不相往來,於是壁壘分明的社會結構明顯地保存下來,更由於有清一代未統合全島的交通網絡,以致這種分類即使不再械鬥,亦妨礙了認同的形塑。即使到了廿一世紀的抗官事件,依舊可察覺昔日分類械鬥的陰影長存不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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