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荷蘭曾在十七世紀前半段,因緣際會進駐台窩灣(大員),成為福爾摩沙的新主人,卻因商貿需要引入大量漢人來移墾、商作。當時的荷蘭是個怎樣的國家?它治理福爾摩沙的策略又是如何?我輩必須揚棄中國漢人向來執持的「光復台灣」謬論,從解殖角度看待一個商貿新興國家的殖民事業,在福爾摩沙作了何種調整。本文同時刊登於《新新聞》1386期(2013.09.26~10.02)。
《福爾摩沙如何變成臺灣府?》
作者:歐陽泰(Tonio Andrade)
出版:遠流,2007
解嚴以來,台灣史研究終能由隱而顯、由片面而系統,所以就算是遺跡最少、史料解讀有高門檻的荷蘭時代(1624─1662),研究成果也讓人刮目相看。回顧前此關於荷蘭時代的踏查之所以備其孤寂,原因在於,成就少受眾人青睞,潛心古荷蘭文如伴青燈古佛,所以祇有曹永和等少數有志之士孜矻其中,而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或述或譯的研究成果,就像暗夜明燈照亮後人。
不過,眾人得先理解:十七世紀的荷蘭是個什麼樣的國度?荷屬東印度公司扮演何種角色?
簡言之,為了反抗西班牙以及站在新教立場,荷蘭北方諸省在一五七九年初成立「烏特勒支同盟」(Union of Utrecht),兩年後正式以「荷蘭七省聯合共和國」之名宣告獨立,雖然一六○九年共和國與西班牙帝國簽定十二年的停戰協定,但直到一六四八年,也就是三十年戰爭結束,《西發里亞和約》(Peace of Westphalia)簽定後,荷蘭共和國的主權方獲得承認。換句話說,荷蘭攻下台窩灣(Taijouan,大員)的一六二四年,它還祇是個「新而獨立國家」。
更妙的是,這個新共和國在十七世紀充當現代資本主義行銷/掠奪全球的旗手,倚賴的是一六○二年和一六二一年成立的荷蘭東、西印度公司,前者更是箇中翹楚,一六一九年攻下巴達維亞作為東印度公司總部後,一六二四年入駐台窩灣(大員),一六三八年打開長崎的通商特權,一六四一年在麻六甲建立據點,一六五二年取得好望角,其後也在亞丁、馬斯喀特、科欽、新加坡和塔斯馬尼亞建立據點,總之,荷蘭共和國以東印度公司的商船打開殖民統治之路,這是公司統治的首例。所以一個「新而獨立國家」採行公司統治的形態,這都走在時代前鋒,因而十七世紀也被讚礜為荷蘭黃金時代。
不過,這個讓人稱羡的黃金時代卻有個弱點,那就是它的政治結構極落後、鬆散,全然沒有「近代」國家該有的中央集權、官僚效率,一切導因於一五七九年的《烏特勒支盟約》精神就在於「不該以損害地方和地區的特權、習俗為代價來實現政府的聯合」。也就是說,荷蘭共和時代的政體是以防弊、防獨裁為要,以致影響到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因為荷蘭人愛雄辯滔滔,且任何會議的決策理由都翔實而連續,悠悠數百年之後就成為人類文化重要的資產。
如今藏諸荷蘭國家檔案館卷帙浩繁的史料之中,涉及福爾摩沙的檔案就包括《巴達維亞日記》、《東印度事務報告》、《荷東印度告令集》、《熱蘭遮城日誌》等。就中《東印度事務報告》有關福爾摩莎的史料,業已經程紹剛譯為中文,以《荷蘭人在福爾摩莎》為名出版(聯經);《荷東印度告令集》有關台灣的史料,也收錄於《荷蘭時代臺灣告令集‧婚姻與洗禮登錄簿》一書(韓家寶、鄭維中著譯,南天);至於《巴達維亞日記》(三冊,臺灣省文獻會)和《熱蘭遮城日誌》(四冊,台南市政府)的中譯也在半世紀內全部譯竣,凡此都像打通本地研究荷蘭時代的任督二脈。
史料之外更需要調整史觀。早期國民黨政權及其意識形態的扈從,為了支援鄭成功光復台灣的神話,自然將荷蘭時代描寫為經濟掠奪、政治專制的黑暗騎士,而中國方面迄今既擺脫不了這種意識形態桎梏,又增添統戰上的需要,楊彥杰的《荷據時代台灣史》(聯經)就是這類典型。至於和反殖反帝相對應的殖民史觀,可以甘為霖(Rev. William Campbell)英譯的《荷據下的福爾摩莎》(李雄揮揮漢譯,前衛)為代表。
當然研究荷蘭時代,莫忘曹永和院士、宗師級的中村孝志,以及中生代治荷史能人翁佳音,彼等於史料、史觀、史識都作了深刻鉤沉。到了新世紀伊始,赫見不少青壯輩的學者有了一新耳目的解殖觀點,歐陽泰(Tonio Andrade)的《福爾摩沙即何變成臺灣府?》(遠流)、韓家寶(Pol Heyns)的《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土地與稅務》(播種者),以及鄭維中的《荷蘭時代的台灣社會》(前衛)俱是。
傳統觀點認為十七世紀的歐洲強權已略勝亞洲一籌,歐陽泰則把西方崛起視為歐亞發展之一環,亞洲為歐洲提供資本主義萌芽的新動力。由於斯時日本成為中國白銀主要供應地,台灣恰巧位於這一貿易通道的要衝,歐洲列強因而虎視眈眈,又因中日紛從海貿路線退卻,終於讓荷蘭捷足先登取得台窩灣。
歐陽泰對荷蘭時代的詮解,最具創意的是提出「共構殖民」(co-colonization)的新理念。所謂「共構殖民」指的是「荷蘭人統治下的中國人殖民地」,也就是荷蘭人提供軍事和行政架構,造就荷蘭和平的局勢,而中國殖民者則在荷蘭保護傘下狩獵、撈捕與耕種。這種「共構殖民」卻讓原先作為外勞外商的大明漢人反客為主,爾後成為福爾摩沙的權力主體。
其實依我之見,「共構殖民」也非荷蘭時代獨有,清領期間盛行「一田二主」因而衍生的大租、小租,既是殖民統治的表現,也和移民先來後到的墾殖有關。大租戶至清領後期已名存實亡,直至日治年間終被消亡,小租戶成為實質地主,這無疑就是「共構殖民」的易地翻新。
韓家寶的著作則改寫自他的碩論,他大量運用荷蘭的檔案進行經濟模式研究,他基本上承襲「共構殖民」的觀點來補充或修正。最精采見解即以頒授土地所有權或締結協約之異同,形成封建形式(荷漢原三方)VS市場機制(荷漢)的雙重經濟架構。韓家寶對「共構殖民」更精細的觀察是,此乃「殖民行政當局和企業(無論荷、漢企業家)的相互依賴」。更進一步的延伸見解是,「中國企業家和荷蘭企業家,還在殖民當局和中國移民間擔任中介者的角色。於是,殖民當局、企業家和中國移民營造出一種「共處模式」(modus vivendi),促使荷蘭在治台後期大為繁盛。
歐陽泰和韓家寶都是秀異的外籍學者,但本國少壯輩投入荷蘭時代研究者,以鄭維中最是奇葩特出。社會學界出身的鄭維中,轉而注意法政面向,挑戰與質疑荷蘭人所代表的基督教自然法文明。荷蘭人的殖民擴張,「如何正當的將非歐洲世界各種人群團體納入歐洲世界因歷史偶然所設定的普遍的交往規範當中?」,因而荷蘭殖民者與台灣原住民的意識形態鴻溝無比巨大!再而,漢人或會基於工具理性接受自然法為交往架構的模式,卻無法接受以基督教義為前提,這不僅存在於荷蘭統治的卅八年間,迄今依舊如故。
總之,史料不但豐富且陸續轉譯、加上數十年來台荷密切的文化交流,在在都使荷蘭時代的研究,早早脫離國族主義的陷阱;而進一步由台灣內部作精細剖析,終使解殖觀點更踏實,嶄新的時代之眼就更炫目奪人了。